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5-03号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5-03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6〕1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0.2041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0.0181公顷、公园绿地0.1860公顷,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082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