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十四五”规划目标,紧密围绕全面融入三亚经济圈协同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片区功能完善、生态修复与产业升级,通过城市更新推动土福湾片区功能升级,打造国际主题休闲度假区,提升区域价值,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助力陵水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原则。以“一带两轴,双心四区”国土空间格局为导向,整合土地资源,优化功能布局,分期实施更新改造,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能的提升,激发片区活力。
(二)坚持民生为本,惠及群众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城市更新作为推动片区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度假区域典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征收工作,构建“全流程阳光化”实施体系,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更新工作公平公正。
三、征收范围
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北至陵水县行政边界,南至海岸线,西至陵水县行政边界处,东至现状道路,涉及征收土地权属证载面积约284.6亩,扣除三亚市行政边界内用地后,实际征收红线面积约277.74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五、征收土地现状
以开展入户调查公布数据为准。
六、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英州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七、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政策
1.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结合房屋产权调换三种补偿方式,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自行选定。
2.被征收房屋、土地及产权人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产权性质、用途等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经登记的,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测绘、调查并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一般以房屋权属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如存在产权人与证载不一致,可参考以下情况进行确权:
①若买受人从原产权人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过户,且持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经原产权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买受人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产权确认。
②若买受人从原产权人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过户,且持有购房合同或协议,但原产权人已去世或找不到。买受人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相关信息公示15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公示期届满后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产权进行确认。
③产权人已去世,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执行,未有遗嘱由相关继承人去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书面明确继承人,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
④若出现上述情况之外的,产权人需提供司法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产权进行确认。
3.土地补偿
(1)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照类似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征收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证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依法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集中回购商品住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与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核算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购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评估价格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
4.房屋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①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②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且符合当时规划的历史遗留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补偿。
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④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其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予以规定。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或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①被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房屋部分、构筑物及附属物;
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5.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涉及征收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陵府办〔2023〕56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选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回购商品住房的,选房顺序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摇号随机确定,并严格依序进行选房。
被征收房屋按照本办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集中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房源:
1.符合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第(1)点第①小点予以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集中回购商品住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1)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产权式酒店/集中式客房与公寓、服务客房等,受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1.1的比例集中购买商品住房。
(2)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产权式酒店/独立客房(别墅)的,受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1.2的比例集中购买商品住房。
(3)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酒店公共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原则上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确定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核算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购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评估价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
(4)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城镇住宅、服务客房且有独立土地权属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核算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购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评估价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
2.房屋为完全产权,被征收人每户购买多套回迁商品住房的,其购买商品住房的总面积最高不得超过依据本方案规定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最小回迁房型面积的,购买最小房型面积按照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结算。购买单套回迁商品房,原则上不超过可购买面积的上一档的可选户型面积,价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需按照集中回购价格支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2)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价格的1.2倍结算,被征收人需补齐超出部分的购房款。
(3)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价格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需补齐超出部分的购房款。
3.其他不属于本方案征收补偿房屋不予提供调换房源。
(三)安置房源选择方式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的自主权,房源选择方式采取征收地块内新建安置房、县域内已建安置房和自主购买县域内商品房等三种方式。
1.选择集中回购地块内新建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2.选择集中回购县域内已建安置房的,先进行货币补偿,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县域内已建安置房源,选房方式以县域内已建安置房房源分配方案为准,选房顺序摇号随机确定,并严格依序进行选房,6个月内未确定购房的,视为自行放弃购房资格。
3.选择自主购买县域内商品房的,先进行货币补偿,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县域内已开工,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超出补偿总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6个月内未确定购房的,视为自行放弃购房资格。
(四)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元/㎡核算;各项设施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元/部,水表200元/户,电表2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管道燃气260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200元/部。未明确的设施迁移补助费以实际评估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方案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3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住宅,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并办理搬迁确认表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延后签约或拒绝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份核计依次递减。签订协议满24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选择购买县域内已建安置房、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结合实际购房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补助。
3.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3)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6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4.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营业中,且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位于被征收范围的房屋。
(2)上一年度经营流水及纳税证明。
(3)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据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房屋评估价的0.6%/月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补助。
(五)税款补缴
被征收房屋存在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私下交易未过户情形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婚姻户籍材料、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交易合同(协议)、交易资金流水等相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相关税费,补缴税费的种类、金额及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完税凭证办理补偿登记,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在补偿款中代扣。
(六)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的签约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应落实签订协议相关工作,明确征收补偿费的支付期限。
(七)其他补偿安置处置标准
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提交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研究处理。
八、工作要求
本方案不明确的地方,以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陵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为准。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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