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函〔2025〕9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
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
(暂行)
为规范我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引导企业入园发展,推动我县产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是指我县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仓储)用地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认定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并依法批准建设具备以下条件的通用标准厂房:
(一)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低于1.5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仓储用地原则上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上限进行建设;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自然层数原则上不少于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低于8米,从严控制单层厂房。
(二)建筑风貌应体现工业(仓储)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实用,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过度装饰,区别于商业、商务、住宅等非工业(仓储)建筑,不得变相开发商业服务业类、住宅类项目。
(三)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分割、分割转让条件
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不包括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幢、层等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分割转让手续。
(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产权转移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分摊份额按照土地剩余年限进行转移。分割单元每层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分割单元每幢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二)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须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和房屋一体登记大证);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履约评价考核并出具评价成果;不得存在企业原因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三)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分割、分割转让前须已取得销售许可证;
(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单位自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30%(不包括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产服务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等)。
(五)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割转让入驻业主签订协议租赁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绿地、污染治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共用设施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共同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
(六)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对象应为工业(仓储)企业以及与工业(仓储)密切相关的研发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应与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三方转让协议。
(七)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后,受让方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转让后,原《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原签订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与受让方重新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明确产值、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原《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未约定相关控制性指标,或相关控制性指标不明确的,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年度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
(八)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厂房风貌,增加厂房楼层等;如确需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的,转受让双方商定后,由受让方携盖有双方公章的协议提起申请,应在符合整体规划、消防安全等情况下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九)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再次转让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再次转让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或者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工业(仓储)标准厂房。
(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后,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各方落实项目安全、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后,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消防、安全、环保、排放、物业管理等规范提供厂区管理服务,并与入住业主签订厂区管理规约。负责配套设施、设备、绿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公共秩序维护、环境保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厂区实际情况,对影响厂区公共环境的各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制定环境管理措施;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业主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十二)已供应其他工业(仓储)项目用地,申请按照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办理分割、分割转让手续的:
1.原投资协议、产业准入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建筑物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分割、分割转让手续。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分割转让的除外。
2.原投资协议、产业准入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对工业(仓储)用地上建筑物的转让事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他工业产业项目,依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审批部门认定建设方案符合或者通过设计变更符合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设计规范,并符合本意见分割、分割转让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一事一议”议事规定呈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其中原属于划拨工业(仓储)用地,应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产业准入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后,并按照县营商环境局依法批准变更的建筑设计方案及产业准入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并竣工验收后,携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十三)工业仓储用地建设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不适用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系数调整相关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如已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工业(仓储)用地产业项目进行产业系数调整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价值评估给予地价优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地供应时的市场价值(即未按照产业用地系数调整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的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四)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分割、分割转让转移登记
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持以下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出让合同;
(四)不动产权证登记证书(房地一体登记大证);
(五)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销售许可;
(六)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测绘报告及图纸;
(七)出让金缴纳凭证或补缴出让金凭证;
(八)完税证明材料;
(九)产业准入协议(认定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通过履约评价考核证明材料;
(十)转让方、受让方与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签订的三方转让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健全监督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严控工业(仓储)用地地产化,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严禁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2年。本意见实施后,国家或省级出台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
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办理流程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印发实施后新供应工业(仓储)用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让条件拟定
土地供应前,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招商引资情况向县资规局报送出让条件和产业准入协议,明确:
(1)明确认定产业类型为工业(仓储)标准化厂房项目,及控制性指标及出让条件,全部纳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2)竞买人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初审,竞买人须在竞买申请前与初审单位对接,完全知晓该宗地《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内容,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准入协议作为竞买资格条件之一,产业准入协议自竞得土地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未竞得土地产业准入协议自动失效。
(二)出让方案拟定
县资规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出让条件、产业准入拟定工业(仓储)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将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条件内容全部纳入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经报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县政府下达供地批复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协议合同签订
竞得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初审单位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携产业准入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县资规局应将产业准入协议约定的有关工业(仓储)标准化厂房控制性指标和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
(四)开发建设及履约评价
县营商环境局须严格核实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标准化厂房设计规范,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投资开发建设,经依法验收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一体)后,并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准入协议约定开展履约考核评价,经履约评价考核通过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通过履约评价考核确认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县营商环境局、县住建局依申请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现房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携《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二、已供应其他工业(仓储)项目用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一)已竣工验收项目,经审批部门认定建设方案符合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设计规范,并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评价通过的。由土地权利人携县营商环境局出具的符合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设计规范确认意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考核评价通过确认意见等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分割、分割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携县政府批准文件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二)在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原已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建成后,符合上一条的有关规定的,按照上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三)未建项目或在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进行报建或者办理设计变更建设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变更产业准入协议。县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行业准入协议。土地使用权人携县政府批准文件、按照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重新签订的行业准入协议与县资规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县营商环境局依法批准变更的建筑设计方案及产业准入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并竣工验收后,携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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