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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2025/11/27 7.4k 阅读 179 点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琼发改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县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分类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城乡居民住宅用水: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共用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用水(不含游泳池用水)。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以及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各类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3.社会福利场所用水: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或备案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服务场所用水,以及残疾人创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不含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水。

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等)用水。

5.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指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6.其他用水:公共厕所用水,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的用水。

(二)特种用水

1.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等用水。

2.经营性游泳池、洗车用水,不含交通运输企业自建自用的洗车场用水。

3.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经营场所用水。

(三)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实行价税分离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5〕206号)有关要求,城镇终端综合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即原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的适用税额0.10元/m³收取,如适用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

三、建立水价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当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由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按以下计算公式调整各类水价:

1.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

2.水价联动调整额=原水价格或水资源税调整金额÷(1-自用水率)÷(1-漏损率)×(1+税率)

3.自用水率、漏损率按监管周期成本监审核定值为准;

4.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综合税率。

四、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其中,4人及以下居民家庭,每户每月基本用水量上限基数及阶梯价格分别为:

第一阶梯水价(22m³(含)以下)调整为1.80元/m³

第二阶梯水价(22m³(不含)至33m³(含))调整为2.70元/m³

第三阶梯水价(33m³(不含)以上)调整为5.40元/m³

居民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用户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1人,每月各阶梯用水量分别相应增加5.5m³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调整为1.82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70/m³。

(三)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64/m³。

以上未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元/m³,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计量缴费以月为结算周期。

五、低收入居民用水户实行优惠水价

对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有效证件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居民用水户,月人均用水量在5.5m³及以下的水价维持1.00元/m³(其中水费0.90元/m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m³)标准不变,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费收取。

六、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一)切实加强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供水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费用,提高供水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老旧管网等供水设施的改造升级,实时检测水质、水量、水压,确保供水安全

(二)做好政策解读。水价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并建立媒体舆情应对机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及加大节水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公众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范围为陵水县辖区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自来水价格及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陵发改〔2019〕131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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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