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时间。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省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 附件: |
- 国家部委网站
- > 外交部
- > 国防部
- > 发展改革委
- > 教育部
- > 科技部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 公安部
- > 国家安全部
- > 民政部
- > 司法部
- > 财政部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自然资源部
- > 生态环境部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交通运输部
- > 水利部
- > 农业农村部
- > 商务部
- > 文化和旅游部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 应急管理部
- > 人民银行
- > 审计署
-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 国家航天局
-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 国家核安全局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海关总署
- > 国家税务总局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 国家体育总局
- > 国家统计局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 国务院参事室
-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国务院研究室
-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 中国科学院
-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 中国工程院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 中国气象局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家行政学院
- > 国家信访局
-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国家能源局
-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国家铁路局
-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国家邮政局
- > 国家文物局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出入境管理局
- > 国家公园管理局
- > 国家公务员局
- > 国家档案局
- > 国家保密局
- >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45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