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规〔2024〕1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充分结合我县文旅产业和激活地方经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5年全年。
二、管控区域
管控区域分为:禁燃区域、可燃区域、拟限时燃放区域。
(一)禁燃区域:2025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椰林镇、三才镇全域;
2.新村镇(除拟限时燃放区域:海南蓝湾绿城威斯汀度假酒店沙滩区域、清水湾四路沙滩)以外所有区域;
3.光坡镇(除拟限时燃放区域:香水湾10号沙滩区域)以外所有区域;
4.英州镇(除拟限时燃放区域:碧蓝湾驿站沙滩区域、环岛旅游公路大坡第三村海边停车场沙滩区域、赤岭村沙滩区域)以外所有区域;
5.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度假区,(除拟限时燃放区域:碧桂园君悦海沙滩区域)以外所有区域;
6.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7.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8.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9.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10.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11.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1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13.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
14.重要军事区域;
15.重点文物单位;
16.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17.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18.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19.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二)可燃区域:禁燃区和拟限时段燃放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拟限时段燃放区域:
1.赤岭村海边沙滩;
2.环岛旅游公路大坡第三村海边停车场沙滩区域;
3.碧蓝湾驿站沙滩区域;
4.清水湾四路沙滩;
5.海南蓝湾绿城威斯汀度假酒店沙滩区域;
6.碧桂园君悦海沙滩区域;
7.香水湾10号沙滩。
拟限时段燃放区域具体位置详见各乡镇设置的告示牌,逾期未设置告示牌的即为禁燃区。
三、拟限时段燃放区域管控要求
(一)拟限时段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早6:00-1月29日凌晨1:00,1月29日-2月12日早6:00-晚22:00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段转为禁燃区域。
(二)拟限时段燃放区域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转为限时段燃放区域,且只能在规定的管控燃放时段进行燃放烟花爆竹。
(三)拟限时段燃放区域申请要求:
1.拟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申请人必须是该沙滩区域附近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主体或者属地乡镇政府;
2.申请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经营企业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经营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和限时段燃放管控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燃放范围、销售点设置、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4.属地乡镇政府收到经营企业的限时燃放区域申请后,需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报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四)经县烟花爆竹管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的,该拟限时段燃放区域转为限时燃放区域,申请经营企业作为该燃放区域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好管控监督责任。
(五)申请拟限时段燃放区域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予通过的拟限时段燃放区域,转为禁燃区域。
四、在禁燃区域以外,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五、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设置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燃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在成年监护人陪同下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属地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八、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九、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陵水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分布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分布图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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