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办函〔2024〕12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仓储物流、特殊用地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培育产业发展,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仓储物流、特殊用地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仓储物流、特殊用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内部配套设施工程满足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项目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按工业类项目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储物流、特殊用地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追溯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如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仍按原标准征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